中国的保险行业监管体系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风险意识极强。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及偿付能力制度等,都处于全球金融监管的领先水平。
曾经听说过一个笑话: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推销保险产品时。为了让客户放心,就强调保险公司的特点是绝对安全,而且永远不会破产。客户听后反问道:既然保险公司不会破产,那我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不也没问题吗?
代理人听后一时语塞,情急之下脱口而出:“我们的保险公司不会破产,但那家公司是小公司,还是会破产的。”
看似一则笑话,其实背后却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保险公司到底会不会破产?这个行业遵守的规章制度有哪些?到底该如何判断一家保险公司是否靠谱?
保险公司会破产,却不会完蛋!
直接结论:保险公司没有什么特殊的,和银行一样,也会倒闭。这在《保险法》里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范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当保险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该破产也得破产。如果保险公司破产,那持有该公司保单的客户该怎么办?
当年投保时,把客户当上帝,现在经营不善,你说破产就破产,这份保单还有效吗?后续理赔该找谁?服务该找谁?
《保险法》也考虑到了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说的很明白:我们的保单在换了保险公司后依然有效。
不过还有个问题:如果没有公司愿意接受这家保险公司的保单呢?
不用担心,我们还有保险保障基金。
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当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时,将适时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或处置保险行业风险,可以说,保险保障基金让保单更安全。
现行有效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本办法所称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截至2020年6月30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1,528.77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957.00亿元,占62.60%;人身保险保障基金571.77亿元,占37.40%。这1500多亿元的资金来源是85家财险公司和89家寿险公司,保险公司每年需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这也是被写进《保险法》的强制性要求。
信息来源:http://www.cisf.cn/jjcj/jjgm/index.jsp(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
保险保障基金的主要作用在于:当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布破产时,他会向保单持有人和受让人(新公司)提供救济。你可以这样理解,统管天量资金但却默默无闻的保险保障基金,堪称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有了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就可以做到“破产却不完蛋”。
守住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其实是行业监管的底线思维,毫不夸张的讲,这确实是我们的制度自信。
历史上两次出手,均以新股东的介入完美介入/退出,还保持了较佳的投资收益。
第一次出手:2007年接管新华人寿,化解了因公司前董事长擅自违规运用巨额保险资金带来的潜在风险;
第二次出手:2009年接管中华联合保险,作为控股股东,保险保障基金花了6年多时间将公司从破产边缘拉回正常轨道。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保障基金除了帮助“问题保险公司”引进新股东、恢复正常业务、维护既有保单客户权益外,还在后续股权的退出中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溢价。解决问题又赚了钱,这波操作可以得满分。
最近一次出手:2019年6月25日,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3.6亿元,主要用于化解安邦保险公司的风险。
政府在做的,是预防保险公司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在开始设立保险公司时,就要考虑这几点:
条件 1:股东有钱、且能持续赚钱
注册一家保险公司,最低实缴资本 2 亿元,都是真金白银。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股东注资远远超出了这个标准。很多可能你压根没听过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高达上百亿。
根据以上的内容就可以看到,很多人眼中所谓的没有听过的“小公司”,其实并不小。比如工银安盛:工商银行+法国安盛(全球第一大保险集团,成立于1816年)+中国五矿集团,注册资金125亿。中英人寿:中粮集团+英国大名鼎鼎的成立于1696年的英杰华保险公司,注册资金30亿。
当然,对股东的要求并不是有钱就可以,还需要信誉良好,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举个栗子:
2017 年 1 月 25 日,保监会批复:不予许可中阿人寿筹建。原因之一就是:主要发起人宁夏伊品财务状况不佳,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 15 条“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要求。
条件 2:管理层要专业
保险公司的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除了对资金的要求外,银保监对管理人员的资质也有严格的监管。在银保监网站上经常能看到,通知保险公司高管参加任职资格考试的公告。要想走马上任,把考试过了先。铁打的保险公司,流水的高管,见怪不怪。
条件 3:要懂得经营,有可行性方案
即便这样,申请保险公司的需要土豪有钱,管理层又要专业,投资保险公司,还是有风险的。新保险公司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盈利模式不清晰而陷入被动境地。2015 年 1 月份,保监会否决了苏宁电器等公司联合申请天伦人寿的申请,其中一条就是:拟设立公司发展模式定位不明确,对养老保险的可行性研究不深入。
所谓偿付能力:指的是当保险公司遭遇极端情况时,是否仍有能力履行赔付责任。每个季度和年度,保险公司的精算、财务等专业人士都会编制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涉及一系列数学模型和压力测试。
目前,我国执行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偿二代),是于2016年年初颁布实施的,堪称全球范围内姿态最审慎、涵盖面最广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偿付能力每季度动态监管,需要保持在保监会要求之上。偿付能力的高低受到多项指标的作用和影响,从安全性上讲,越高越好,从经营效率和资金运用效率来讲,符合监管要求即可。如果偿付率跌破监管要求,将面临九项整改措施,最严重的可能面临被接管。
根据最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偿付能力达标必须同时满足: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3)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级。
监管部门会随时进驻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通过调取档案、查询系统等方式实施现场检查。问一下保险公司的财务、精算、法律、审计等岗位的员工,几乎都有连夜赶报告、陪同检查组查阅资料的经历,监管部门检查工作的繁复和细致由此可见一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小结:保险公司不是想开就能开,需要有极强的资金实力,并得到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这就是与P2P等高风险理财的不同,P2P最大的问题,就是谁来监管?如何监管?如遇到跑路如何确保客户利益?而保险公司的设立,有严格的条件和门槛,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方法。
保险公司在注册时要交给国家,其注册资本20%,作为保证金,用作兜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均需要提取保证金,大家可以查阅上市公司年报或者非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在“存出资本保证金”科目下找到这笔存放于指定银行的资金。除了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资金额度为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所谓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因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做后盾,随时准备履行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在每年分配税后利润时,将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提升公司的偿付能力,平滑收益,弥补亏损,保持公司稳健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保险公司如何提取公积金?
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提取公积金。按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上一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的公积金应当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的资本。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必须依法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不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提取。
信息来源: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网址: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flwd/2002-04/17/content_292161.htm
保险公司只可承保自己有能力兑付的风险标的,当单一风险金额过高时,必须办理再保险。举个例子,之前有公司承保了一位终身寿险保额为4000万的客户,分别是由四家保险公司进行承保的,因为他们对于这位客户,都不愿意承保超过1000万的寿险额度。即便是1000万额度,也将其中的500万做了再保险,由再保险公司来间接承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运用的形式和不可以运用的形式。这决定了保险资金的投向是比较安全稳健的,是受监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原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监管体系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个别保险公司股东受暴利驱动,单方面认定监管机构会无条件履行“兜底”职责,试图挑战底线,比如采取极为激进的经营手段,甚至赌博式的运营保险资金,导致保险公司经营不善以致最终资不抵债,监管部门此时也绝不会手软:该让其破产就让其破产。在最大限度的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会通过破产清算,让违法股东血本无归。
保险公司业务转让会不会影响客户的利益呢?
根据银保监会《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泄露在此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相比市场上眼花缭乱无人监管的理财项目,保险合同的安全级别非常高。这不仅仅是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的完整保障,更是一个成熟稳健的生态系统。从保险公司的设立、股东的要求、经营的监管、多重的安全制度、直到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甚至破产后的合同接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可获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
所以,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是非常安全稳健的。
作为消费者如何正确的看待保险公司?
如果我们总以“会不会破产”来评价保险公司,未免要求过低。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在本质上是监管部门的职责,而作为消费者,我们最应该做的是基于监管部门的评价,结合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和风险特点,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比如,我们可以对比不同保险公司的投诉情况。监管部门每年都会对各家保险公司的投诉情况进行通报、评分,并发布在官网上。
虽然不同公司的业务结构和风格不尽一致,但如果一家公司的投诉率连续多年都比较高,那么这家公司必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再比如,我们可以预先对保险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做出大致的判断,包括销售人员口碑如何,信息技术实力如何(比如官网和手机软件的使用体验),客服电话能否快速接通,诸如此类。
此外,产品性价比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量度。保险的本质就是花钱购买保险责任,比如都以是否罹患重大疾病作为约定,但具体产品的价格却有所差异。虽然两款保险产品并非完全一致,但学会比较不同产品的价格,找出性价比最高的那个,对我们至关重要。
总而言之,消除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焦虑,聚焦实际问题,才是购买保险的应有之义。
如果你觉得以上这些太耗脑细胞,容易掉头发,那就找到身边靠谱的保险专业人士吧,比如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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